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和《校党委【2004】9号文件关于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商管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院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是本院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院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教职工投身于本院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实现本院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三条 院教代会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指导。院党总支对院教代会实行政治领导,确保教代会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和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本院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本院发展的重大问题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听取审议本院提出的有关人事管理、岗位聘任和内部分配等办法、规定、制度和方案、通过有关办法、规定、制度、方案并由学院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并决定本院范围内教职工福利的有关问题和本院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对本院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对本院党政领导干部提出表扬、批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校党政领导提出予以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民主评议工作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院领导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和处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不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征求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院教代会要尊重、支持院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院领导开展工作。发挥我院优势,提高我院在学校发展建设过程中的影响力。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本院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代会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同时要考虑代表的职称、年龄、性别等的平衡性。
第十条 院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本院教职工总人数的30~50%确定。
第十一条 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更换、罢免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组设正、副组长一名。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素质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的权利;
(三)有权对院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并认真做好群众工作;
(四) 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三育人”活动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七条 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条件和名额由本院党政联系会议确定。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三年召开一届。届内教代会每年召开1~2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事项,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正式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工作机构应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贯彻决议和处理提案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如,提案与民主管理工作小组、教学科研工作小组、财务监督工作小组、生活福利工作小组等),组长由教代会委员担任;经组长推荐,教代会主席可聘任1~2名正式代表作为小组成员。各专门工作小组应根据教代会决议积极开展活动,并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和各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为院工会,由教代会主席、工会主席共同负责,其成员主要包括:教代会委员、工会委员。该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大会闭会期间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院教代会常设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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