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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1-05-19 阅读:

食品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088---日食品学院首届教职工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学院发展,实现我校向教学、科研型大学转型的目标,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大会是本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是学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大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动员教职工投身于本院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大会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教代会指导,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职工大会职责

第六条   教职工大会在本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建议权。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对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院发展、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权。凡是学院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院内收入分配原则、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要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然后由学院颁布实施。
(三)
 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学院内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权益的重要原则和重要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和处理教职工的有关决议和提案;不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征求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职工大会应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做好各项工作,发挥我院优势,提高我院在学校建设过程中的影响力

第三章           教职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和要求;

3、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对院教职工大会工作或议程发表意见、建议;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抑制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的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2、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4、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院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三育人”活动及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职工大会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主席团由学院党政领导各一名、工会主席、各系主任组成。

第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领导研究或1/3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每次教职工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占教职工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占全院教职工1/5以上的教职工提出议题或提案时,必须列入教职工大会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及时处理教职工提案。贯彻决议和处理提案情况,应向下次教职工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大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如财务监督小组、生活福利小组、提案与民主管理小组、教学和科研小组等)。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教职工大会的精神积极开展活动,并对教职工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院务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职工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为院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和教职工大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处理教职工大会的有关事务。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须经院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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