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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1-05-19 阅读:

浙江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动员教职工投身于本院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教代会指导,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并审议学院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财务工作情况等有关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原则、办法和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由学院提出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决定的规划、方案、制度、办法及其他议案,均由学院提出并起草。

(二)在教代会全体会议召开前,由院工会将大会文件草案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征求代表意见。

(三)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和表决。

第八条  院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执行大会决议,落实代表提案。

第九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对院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建议;院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对经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本院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代会代表的资格。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同时要考虑代表的职称、年龄、性别等的平衡性。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本院教职工总人数的3050%确定。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更换、罢免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组设正、副组长一名。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素质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的权利;

(三)有权对院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并认真做好群众工作;

(四)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三育人”活动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十条  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条件和名额由本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主席团由院党政领导、教代会主席、工会主席、各代表组组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一般每三年召开一届。届内教代会每年召开12次。每

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事项,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正式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及时处理教职工提案。

贯彻决议和处理提案情况,应向下次教代会提出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教代会的精神积极开展活动,并对教职工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专门工作小

组成员和各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为院工会,由教代会主席、工会主席共同负

责,其成员主要包括:教代会委员、工会委员。该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大会闭会期间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须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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