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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财产问题集锦
发布日期:2011-09-23 阅读:

婚姻法财产问题集锦

1、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

答:【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适当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否请求分割财产?

答:新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当事人在咨询婚姻相关问题时,总会问到诸如个人婚前财产是不是经过多少年之后就变成共同财产了之类的问题。在90年代时确实有一个司法解释提到过这个问题,但该司法解释已经失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虽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请注意:本条所说并不是结了婚个人财产就变成共同财产,而是指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可以转变成共同财产,而且还有个但书,就是这些“收益”不包括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只有让你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动”起来,变成投资后产生的“收益”才能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动起来的存款、股票、固定资产等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还是个人财产。

4、对股票等价值不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处理?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5、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房产分割问题?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析:该条对热恋时心血来潮的“赠与”在感情降温后后悔以及打着婚恋旗号讹取钱财的情形中的“赠与方”提供了保障,稳定了财产关系。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赠与都必须要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本条推翻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新条解决了千千万万举全家之力、倾毕生积蓄买一套房为子女婚嫁的父母们的后顾之忧,子女离婚不再分走爹妈赠与的房产。但提醒父母们,可要保留好资金来源流向证据,可要把好“产权登记”关,不可在子女弱势时被强势对方要挟而乱登记。该条漏洞在于夫妻一方可能以父母赠房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譬如,男方婚后与女方感情不和,预料到要离婚,就可能隐瞒女方将财产转移给父母,然后让父母出资买房给他,最终将夫妻共同财产变成男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析:本条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协议优先,登记人备选;为人民法院尽快定纷止争提供了一个可行方案。首付系婚前一方,婚后以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则按比例补偿对方房产增值部分,杜绝了显失公平。比较公平的计算方式,应当是先计算出婚后共同还贷的总额后,再计算婚后还贷的比例,根据各自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为:(房产评估价格-剩余按揭-已支付款项)×婚后贷款所占房款总额的比例。再次强调,如果婚前你付了首付款而没有写你的名字,请保管好付款依据,否则你可能会尝到 “净身出户”的滋味。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本条体现了“促进交易”原则,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强化了产权登记的效力。将夫妻对共有房屋处理的分歧作为夫妻内部处理、不影响外部法律行为的效力、同时又使受蒙蔽一方的权益在离婚时得到补偿。但是,如何界定不动产的“善意购买”?在民法理论中,“善意购买”通常是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的。在夫妻两人共同登记的情况下,何以存在“善意购买”行为?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解析:此条特别体现了登记公示效力,同时体现房改房的政策效果。仅父母有权参与房改的,子女当然不能享有该房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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