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工会
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文件
浙商大工〔2012〕1号
浙江工商大学工会
关于入会和会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工会关于入会和会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浙江工商大学工会关于入会和会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工会十五大精神、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深入贯彻“组织起来 ,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我校各类用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加强工会会员管理工作,营造和谐校园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适应高校新时期用工形式的变化,努力做好与我校及我校下属法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各类聘用人员和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的工作,充分调动全校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 劳动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是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各类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作用,主动参与协调各种劳动关系,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为实现学校新的发展目标建功立业,促进学校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级单位的基层工会,可实行工会会员的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入会管理
第六条 教职工入会应坚持自愿原则,并履行入会的民主程序。
我校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承认工会章程,履行相应手续,均可参加学校工会组织。
(一)学校正式在编人员。
(二)其他人员:
1.学校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2.学校下属法人单位自聘员工(须签订有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3.没有在劳务派遣单位加入工会组织的人才委托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工)。
第七条 申请加入工会组织,须由本人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表格可从校工会网站主页“下载专区”下载)。
第八条 入会申请经分工会讨论同意,由本人所在单位的分工会主席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上签署意见,将表格报校工会。经校工会批准、盖章后,办理入会手续,发放工会会员证。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校工会要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中填写有关内容,加盖公章,及时转出工会组织关系。学校下属法人单位在办理会员转出手续后,报校工会备案。
第九条 进一步完善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制度。建立会员信息管理数据库,及时了解会员的用工构成和相关信息,实时、动态地记录和管理工会会员入会和离会情况。
第十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会员二级管理制度的工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特点,积极创造条件,制订实施细则,规范管理,明确权利与义务,积极吸收本单位各类用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并将会员名单报校工会备案。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享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各级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十二条 工会会员应履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会费缴纳和工会经费拨缴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和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依据和标准:
工会会员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规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会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个人缴纳的工会会费和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等,根据用工性质、经费来源渠道,实行不同类别采用不同的拨缴办法。
(一)学校正式在编人员,个人缴纳的会费由学校计财处按每月工资收入的0.5%在其每月工资中扣交,工会经费由学校计财处根据工资收入的2%与实际人数按月统一计拨。福利费按学校有关规定由学校承担。
(二)其他人员,若本人工资津贴由学校计财处发放,则个人缴纳的会费按每月工资收入的0.5%在其每月工资中由学校计财处代扣;若本人工资津贴由单位发放的,则其会费按每月工资收入的0.5%由单位工会代收,按月上交校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根据工资收入的2%与实际人数按月统一计拨给校工会。福利费按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及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务派遣工入会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
(二)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但是否实行委托管理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若同意实行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应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三)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若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四)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五)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可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浙江工商大学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经浙江工商大学第十届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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