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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会及互助基金章程
发布日期:2012-10-25 阅读: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会及互助基金章程

                

2011531日校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关心困难教职工,帮助部分教职工缓解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建立互助、互济医疗帮困体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成立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负责互助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本互助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制的公益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互助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提倡集体主义精神,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有病补救,无病献爱”的优良风尚,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教职工利益,增强教职工队伍的凝聚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浙江工商大学“爱心”互助基金是由互助会成员缴纳的互助金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互助金捐助构成。该基金由教职工互助会负责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会员患重大疾病、配偶或18周岁以下子女,遭遇重大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会员家庭生活特殊困难。 

第二章  会员和会费

第五条  凡本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互助会。入会须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互助会入会申请表》,经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取得会员资格。

会员承认本章程,有缴纳互助金的义务和享受补助的权利。

第六条  互助会采取个人会员制,教职工通过所在部门分工会统一办理入会手续。

第七条  会员身份以年为单位分期存续,一个自然年度(11日至1231日)为一期,须于前一年度1231日前办理入会手续并如数缴纳互助金。

会员互助金50/人·年。个人会员互助金通过所在部门分工会缴纳,并于前一年1231日前上缴校工会。

第八条  连续缴纳互助金的会员,有权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新会员及中途申请入会或退会后又重新申请入会的会员,获得会员身份满一年(12个月)后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满13个月至24个月(含本数)内补助额度按补助标准的70%计算,满25个月(含本数)起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享受互助待遇。

第九条  按期交纳互助会会费,未申请过补助,因年龄原因正常退休的教职工,可在退休后一年内享受一次大病医疗互助待遇的权利。         

 

第三章   互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条  互助基金采用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主要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每年缴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每年度按12配套的专项拨款;

    (三)校内外的资助和捐赠;

(四)互助基金的合法增值和积累;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一条  互助金由个人按年度缴纳。互助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互助金不累积。

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在校财务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终公布账目,由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互助会设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和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工会、卫生所负责人及5名分工会主席(随机遴选)共13人组成。

第十四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是互助会的决策机构,总体负责研究修订互助会有关规定,审核、批准会员入会申请,审核互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审批补助对象及补助款项,确保互助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合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议互助会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互助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讨论决定互助金的给付数额;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表决并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互助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讨论决定互助金的给付数额。

第十六条  每次会议应留存会议记录。凡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到会委员审阅、签名。

第十七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受理、审核会员的互助申请,管理互助会经费,报告每年的互助基金收支情况,完成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互助基金的互助范围和给付标准

第十八条  互助基金互助范围:

(一)会员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界定具体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附件)和《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二)会员因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纳入正常治疗的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超过5000元的(即医疗费收据已按医保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核销后,在学校补助报销完毕,并且扣除本部门已经支付的补助,最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配偶或18周岁以下子女或尚在校就读本科以下(须提供该子女在读的学籍证明)未独立生活的子女,遭遇重大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会员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若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侵权方已作足额赔偿或进行保险赔付或取得保险理赔的,不属补助之列。

第十九条  互助基金补助标准

大病、重病或受重大意外伤害年医疗补助标准:

1)个人承担部分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的,为30%

2)个人承担部分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的,为40%

3)个人承担部分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的,为45%

4)个人承担部分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部分的,为50%

    上述补助标准按超额累进计算。

    大病、重病或重大意外伤害医疗的互助基金补助年度累计总额上限为5万元。

第二十条  医疗、购药发票及其他材料的界定

因患大病,重病或受重大意外事故申请补助,需提供:

(一)经医保核销,并经学校补助报销后的单据凭证复印件。

(二)有治疗医院病历支持的该院自费医疗费原始单据(或经卫生所公费审核确认的复印件)。

(三)有治疗医院病历支持的外配治疗用药原始单据及外配处方(不包括港、澳、台及国外)。

(四)重大意外事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互助基金不予补助的情况

(一)非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产生的外购药品、治疗费等,或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医疗费用等。

(二)凡属非必需(没有治疗医院病历支持)的自费药品。如疗效不确定的新药、偏方、补药等。

(三)凡属非必需(没有治疗医院病历支持)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材料。

(四)有国产器材、材料可以替代的进口器材、材料。

(五)营养保健品、陪护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交通费、生活用品费等。

(六)非医保定点医院转诊的异地求医费用。

(七)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美容、违法犯罪及医疗、交通事故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互助基金终止互助保障责任:

(一)每年互助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可进行次年度续会。如不续会,当期期满后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教职工因出国等原因,无法按期续会的,可延缓2个月办理续会手续,或委托他人办理,期间会员保障待遇仍然有效。

(二)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辞职、辞退、退休,不再是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的,或因未续交会费取消会员身份的,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不再享有大病医疗互助待遇的权利。

(三)会员因违法违纪等被学校开除或辞退的,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六章   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医疗费单据按医保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核销后,并且已在学校卫生所补助报销完毕,再按照本章程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申请补助。首次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或法定监护人、继承人,须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证明、本人有效证件(由法定监护人申领的需增加法定监护人身份证),以及有关凭证、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向所在单位分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分工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根据申请项目将申请表、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病历、住院小结及有关特困情况证明材料等必备资料上报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人不能按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和证据的,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及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医疗凭证须委托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助的初步意见,提交学校教职工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互助基金补助申请的审批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管理委员会有权召开临时会议。互助基金的补助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给付互助金时,必须由会员个人或法定监护人、继承人签名并登记盖章。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人在补助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已经发放补助金的,追缴补助款项,立即终止其会员身份,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浙江工商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2014-09-29
下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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