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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9 阅读: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浙江省工人先锋号及浙江省劳动模范、劳动模范集体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工会: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全国、省工人先锋号和浙江省劳动模范、浙江省劳动模范集体的通知(浙教工[2014]2号)》文件精神,浙江省总工会、省教育工会将于2014年五一前夕,推荐评选一批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劳动模范集体。

为做好推荐工作,现将《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省工人先锋号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劳动模范集体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工会接到通知后及时向所在部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汇报,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因评选工作要求高、名额少,各学院、部门(单位)对照条件,据情将有较强竞争力的人选或集体推荐到学校联评,初荐表(含推荐对象简要事迹(约400字))请于224日下午4点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校工会邮箱(zjgsugh@163.com),同时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逾期不候。每个二级分工会可报集体、个人各1个,也可不报。

 

附件

1、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全国、省工人先锋号和浙江省劳动模范、浙江省劳动模范集体的通知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浙江省工人先锋号及浙江省劳动模范、劳动模范集体的通知

 

浙教工〔20142

 

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激活和传递蕴藏在职工群众中的正能量,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全面深化改革、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中的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根据《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省工人先锋号的通知(浙总工传[20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劳动模范集体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7)》的文件精神,2014年五一前夕,推荐评选一批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省工人先锋号及浙江省劳动模范、劳动模范集体。为做好推荐工作,现将《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省工人先锋号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劳动模范集体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按《通知》规定的评选条件、要求和办法进行推荐。

  2、推荐工作要面向教学、科研第一线,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3、上报材料及时间。推荐上报时间225日前。推荐对象的详细事迹(不少于1500字)和简要事迹(约400字)通过电子邮件分别报省教育厅人事处和省教育工会(省教育厅:ycemmy@sina.com;省教育工会:zjsjygh@163.com),同时上报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逾期不候。

  4、择优推荐。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将根据事迹择优推荐,报省总工会初审同意后,通知所在单位将推荐对象在校内公示,并同时在浙江教育网和省教育工会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再填写正式登记表。

  5、关于名额。全省产业2014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6名、浙江省劳动模范36名、浙江省劳动模范集体10个;全国工人先锋号7个,省工人先锋号18个。

  不明事宜请与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联系。联系人省教育厅袁沉,电话:0571-88008938;省教育工会李长春,电话:0571-85117337

 附件:1.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省工人先锋号的通知(浙总工传[2014]3号)》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劳动模范集体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7)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工会

            
            2014212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省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浙总工传〔20143

 

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局)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激活和传递蕴藏在职工群众中的正能量,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全面深化改革、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中的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根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总工办发〔201350号)的文件要求和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现决定,在2014五一前夕,推荐评选一批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省工人先锋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评选范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我省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在我省工作的职工。全国、省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所属的部门或单位。

  (二)推荐评选名额。此次全省拟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企事业)11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51个,全国工人先锋号(班组集体)39个;评选省工人先锋号(班组集体)100个(名额分配见附表)。省产业(局)工会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省工人先锋号名额,由省总工会在各产业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推荐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各市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部分市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时,须同时各推荐一个相应备选对象。

  (三)推荐评选对象比例

  1、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55%,科教人员比例不低于20%,农民工比例不低于10%,女职工比例不低于25%,企业负责人比例不超过6%

  2、推荐评选全国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企业班组比例不少于70%。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均不得低于35%

  3、在推荐过程中,要重视推荐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班组和创新型人才等先进典型。县处级党政(含社会团体,下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从严控制,确需推荐的须事先征得省总工会同意。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已获得同级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不重复推荐评选。

  二、推荐评选条件

  在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推荐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在服务三农,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在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推荐评选办法和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省工人先锋号,原则上从具有相应荣誉基础的对象中推荐产生。

  (二)推荐评选的集体和个人必须自下而上产生,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在本单位公示等民主程序,群众公认。其中通过全国产业工会推荐的集体和个人须经省总工会签署意见。

  (三)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要征得党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管理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件发生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五)推荐评选的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及事迹必须属实。各级工会要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层层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名额。对公示过程中有举报反映和有关部门审核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个人,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核实情况,开具情况核实说明和是否继续推荐的明确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总工会,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省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总工会将对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对象进行重点考察。省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的考察工作由各市总工会和省有关产业(局)工会组织,并向省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考察结果。

  (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含全国总工会2013五一后至今即时授予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尚未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照规定同时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八)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推荐评选工作,把推荐评选的过程作为弘扬劳模精神的过程,积极引导全省广大职工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

  (九)请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局)工会于2014228日前将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省工人先锋号基本情况汇总表、推荐对象初荐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至省总工会,并登陆全国工会劳动模范工作管理系统(http://laomo.acftu.org)进行申报,经初审同意后公示。

  省总工会将对初审及填报工作进行统一说明,上述表格及初审、填报工作要求请在浙江工会网(http://www.zjftu.org,经济技术栏目)下载。

  联系人:葛海平、陈夏,联系电话(传真):0571-8511338385117602,邮箱:zjjjb51@163.com

 

    

 

关于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模范集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 )人民 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总工会制定的《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模范集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27

 

    评选表彰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模范集体方案

省总工会:

  为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劳模精神,汇聚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社会正能量,进一步激发全省 人民 深入实施“ 八八战 略”,干好“ 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加快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谱写“中国梦”浙江篇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党的 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14 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评选表彰一批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省劳动模范评选范围 :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
  省模范集体评选范围 :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
  已获得省劳动模范、省模范集体的个人和集体不参加评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的单位和责任者,不参加评选。
  党政机关( 含人民 体)厅(局 )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推荐从严控制
  此次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500名,省模范集体 100个。
  二、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 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 、纪律严明 道德高尚 、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作风务实,艰苦奋斗、勇于创新, 服务人民 、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全面 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 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方面以及实施“ 四大国家战略措”“ 大建设”, 推进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浙江和美丽浙江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及抢险救灾等重大事件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浙江精神,践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党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职工作岗位尤其是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原则上应具备市级劳动模范的基础荣誉。
  省模范集体: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清正廉洁;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党建工作扎实,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三、评选要求和办法
  (一)推荐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原则。 确保评选出的个人和集体具有先进 性、时代性、代表性,业绩卓著、社会公认。
  本次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名额,基层一线工作人员不低于50%;科教人员不低于15% ;农业人员不低于1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8%;妇女不低于25%;外来务工人员不低于 5%;少数民族和非公企业应占适当比例。同时考虑被推荐人员 所在行业和系统的分布,条块结合,兼顾各行各业。
  (二)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的评选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基层推荐单位正式上报推荐名单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农村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张榜公布,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推荐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由推荐单位在按规定上报正式名单前两周 ,向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预报。各市在正式上报推荐名前,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推荐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包括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除符合省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外,要求所在单位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党建工作扎实,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干群关系和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求近五年的主要经济指标有较大提高,居于全国或省 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推荐企事业单位及负责人的, 须经过当地县(市、区)以上工商、税务(国 税、地税)、人力社保、安监、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 推荐非公企业出资人的, 还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 两新”工委签署意见。推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公务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国有企业集体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推荐人选要经国资监管机构同 意,并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
  各市上报企事业单位及企业负责人推荐名单,各增加一个备选名单。
  (四)推荐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以市和省产业(局 )工会为单位上报名单。各市须在2014228 日前将公示后的推荐名单及详细事迹材料报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抽查后,送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省级媒体上公示,经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议并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表彰。
  四、奖励
  被评为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的个人、集体,由省政府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和“ 浙江省模范集体”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组织领导
  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的评选,由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室(设在省总工会)办理(联系电话: 0571-8517602;传真:0571--85114474)。

  

 

 

附件2、全国“五一”奖状(章)、省劳模评选推荐初荐表

 

全国“五一”奖状(章)、省劳模评选推荐初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正面免冠彩色近照用线装订

2寸)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何时参加工作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部门)

 

联系电话

 

职务

 

职称

 

技术等级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

 

 

个人

 简历

 

 

 

 

 

 

简 要 事 迹

400字左右,不够请附页)

 

 

 

 

 

 

 

 

分工会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分党委(总支)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附件3、全国、省工人先锋号,浙江省劳动模范集体初荐表 

全国、省工人先锋号,浙江省劳动模范集体初荐表

 

单位(班组)全称

 

负责人

 

职工人数

      人(其中:女职工    

党员数

 

大专以上人数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单位地址

 

电话

 

年产值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何时受过何种

奖励或荣誉称号

 

 

    

400字左右,不够请附页)

 

 

 

 

 

 

 

 

 

 

 

校 工 会   

201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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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和社会信用代码
账号名称:中国教育工会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  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
银行帐号:1202026209900112505  社会信用代码:81330000724538949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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