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06年4月25日,校第六届教代会暨第八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工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为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学校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党委对教代会实行政治领导,确保教代会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并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财务工作情况等有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原则、办法和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由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分配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决定的规划、方案、制度、办法及其他议案,均由学校提出并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校党委批准。
(二)在教代会全体会议召开前,由校工会将大会文件草案印发给教代会各代表团,由各代表团征求代表意见;也可由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或组织相应的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和表决。
(四)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程序是:被评议人向教代会全体会议作述职报告,由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小组组织教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并向教代会报告评议结果。或教代会代表列席学校党政一把手年度工作报告会听取学校领导述职并评议。
第八条 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执行大会决议,落实代表提案。
第九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对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建议;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对经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工作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分配代表名额时,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部门的代表产生比例应高于其他部门。代表构成中,高级职称代表、青年代表和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换届,可以连选连任。根据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代会代表同时又是工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对选举单位或调入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受选举单位或调入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或调入选举单位可以按照民主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选举单位的代表。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部门所在代表团;教代会代表因在本校范围内调动而导致原代表团缺额,一般不增补;教代会代表如调离本校、离退休、去世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而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者,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予增补。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政工负责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到所在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不设“当然代表”。经广大工会会员推荐,被确定为校工会委员正式候选人的教职工,应视为正式代表,并且不占代表分配名额。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部分非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负责人,中层干部,部门工会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素质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并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
(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全体会议议程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对学校行政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并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正确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认真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设常设主席团,在本届教代会任期内的每次大会举行期间,履行主持大会的职责,但教代会闭会期间不代行教代会职权。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推选产生教代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各方面代表经民主推荐产生,其成员包括代表中的党政工主要负责同志,代表团团长及部分一线教职工代表。主席团组成人员须经换届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教代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研究商定需提交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指导并参与草拟大会决议;
(四)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简称“双代会”。双代会届期为三年,届满定期召开大会,同时进行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换届。届内应每年召开双代会一次。每次双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可开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遇重要事项,经学校党政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双代会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教代会的选举为无记名投票,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鼓掌等形式进行。选举和表决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形式时,须经法定代表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学校党政工协商提出,由校工会广泛征求代表和教职工意见后,提请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以学院、部门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部门工会可以联合组团),由各代表团代表推选产生正、副团长各一人。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教代会开会期间:征集代表提案;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认真汇总代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征得大会主席团同意,选派本代表团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学院、部门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部门制订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代表提案的措施;主动联系代表和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组织本代表团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接受并努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和落实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全体会议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及时向教职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履行教代会职责,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教代会工作。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相关会议协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全体会议报告,提请确认。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党委分管领导、校工会负责同志、代表团团长和资深代表组成并经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三育人”工作、福利工作、维权工作、提案工作、分房工作、民主评议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由校教代会筹委会提出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人选名单,经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承担校教代会日常工作的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关于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提出大会议程草案和换届大会时的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并报校党委审批;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开展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协助党委分管领导组织好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和相关会议,协助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处理学校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不断提高;
(六)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是指本校以学院、部门(以分工会为单位划定,下同)为单位建立的教代会。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各学院、部门教职工参与自身所在学院或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各学院或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学院、部门建立教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建立教职工(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职权可参照学校教代会职权,并在本级学院或部门范围内行使职权;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和组织制度可以参照学校教代会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并结合各自学院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门的行政领导应按照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的届次,定期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尊重并支持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与此同时,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团结和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与学校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产生方式相同,但名额比例应高于校级代表,一般应占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任满换届,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部门工会为各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具体承担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的二级教代会建设可以参照学院、部门二级教代会建设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列条款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委托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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