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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发布日期:2019-07-26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日前对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纪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为了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准打击套路贷有关犯罪活动,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对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纪要如下:

 

一、准确界定套路贷的构成要素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套路贷案件通常伴有非法讨债的情形,但不是套路贷的构成要素。套路多少不影响套路贷的认定。没有使用套路的,不属于套路贷

 

二、准确把握套路贷的本质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套路贷的本质属性。在套路贷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3. 行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无论对方是否明知,均不影响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三、准确认定套路贷的行为性质

4. 具备套路贷的构成要素,设置各种套路骗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套路贷一般以合同形式表现,但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诈骗不成,反被对方所骗的,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四、准确区分一罪和数罪

5.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全部或者部分真相,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行为人针对同一人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侵财型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般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针对不同人的,一般应数罪并罚。

7.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行为人通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非侵财型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般应数罪并罚。

 

五、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8.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帮助制定相关格式文本、传授如何制造虚假债务证据的方法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符合共同犯罪相关规定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9. 仅参与采用非法手段讨债或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仲裁,构成犯罪的,以其具体行为构成的相关犯罪论处。

 

六、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及既未遂论处情形

10. 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准确把握套路贷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

11. 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利息”“砍头息,虽然表现形式是利息,但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所产生的违法犯罪所得,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12.“虚高债务和以利息”“砍头息”“保证金”“中介费”“家访费”“调查费”“服务费”“安装费”“违约金等名目约定的费用,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已经被行为人实际占有的,以相关犯罪既遂论处;尚未实际占有的,可按相关犯罪未遂论处。

13. 行为人实际给付的本金,应视为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或追缴,但不计入犯罪数额。

如果被害人从行为人处收到的本金数额大于其后来实际交给行为人利息”“费用等累计的金额,则差额部分可以从被害人处追缴。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注重追缴差额部分。

如果行为人采用掩盖被害人已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以借贷合同上借款金额提起诉讼、仲裁的,被害人已归还的部分借款金额应视为诈骗犯罪既遂的数额。借贷合同上借款金额不计入犯罪数额,但超过借贷合同金额的利息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如果行为人已经非法占有相应利息,则利息计入诈骗犯罪既遂数额;如果尚未非法占有相应利息,则利息计入诈骗未遂数额。

 

七、准确把握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14. 行为人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或为偿还虚高债务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严重后果的,对行为人酌情从重处罚。

15. 多个行为人实施套路贷造成同一被害人或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虚高债务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严重后果,若能确定具体行为人的,对相关行为人酌情从重处罚;若不能确定具体行为人的,对全部行为人酌情从重处罚。

 

八、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6. 在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套路贷涉黑恶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

对于套路贷相关犯罪的主犯、保护伞或采用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的,要从严惩处;对从犯、特别是被动参与套路贷犯罪、年纪较轻且犯罪情节较轻或认罪态度好的,要从宽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罪认罚一般应从宽处罚;但认罪认罚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幅度要综合考量。

 

九、施行日期

17. 本纪要自20197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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