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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借了27万元,配偶也要帮着还债吗?

发布日期:2024-09-19

来源:CCTV今日说法

本以为过了离婚冷静期,大家就各自安好,谁料一个人在外面借钱,两个人被告上法庭,都这时候了,还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吗?

 

离婚冷静期一方借钱,

债主却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山东烟台的满满(化名)与小王(化名)系夫妻关系。满满因偿还个人债务,于2023年12月向任某借款27万元,并向任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时间。

还款时限到期后,任某多次催要,满满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任某遂诉至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满满及其配偶小王偿还借款27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满满辩称,对借款金额等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偿还借款,但因资金紧张暂无力偿还;而其配偶小王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借款时满满与小王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小王辩称,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时双方已各自生活,其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原告任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并申请法院调取被告满满与小王的银行交易明细。法院依申请调取了满满与小王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结合该明细,发现双方之间并无大额款项的往来交易。另审理中查明,满满与小王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3年11月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借款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

法院: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任某与被告满满之间形成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任某向被告满满出借2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满满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满满和小王在借款发生之前已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借款事实发生后,二人之间亦没有大额的款项往来,无法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任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小王对涉案借款事实知情,小王也没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满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某借款27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的追认;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被告满满与小王在借款时已处于离婚冷静期,且双方之间并无大额的款项往来,原告任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无法认定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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