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玄学”新型诈骗——远离封建迷信!【浙江省教职工维权诉求服务中心】 
0571-89981118 28877155

警惕“玄学”新型诈骗——远离封建迷信!

发布日期:2024-09-30

来源:丰国律师

“中国有紫微斗数,西方有塔罗占星”“年轻人在上班和上进中选择了上香”,在“鸭梨山大”的环境内,很多人都对“玄学”产生浓厚兴趣希望寻求心灵上的慰藉和指引,这也为很多不怀好意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往往精心装扮成“风水大师”“玄学专家”,打着“修行”“国学”“改运”等旗号进行诈骗。

一、以案释法——“玄学圈”的那些骗局(一)在读研究生被“玄学大师”诈骗20多万2022年11月,在读研究生林某因个人感情所困,经人介绍在社交媒体上结识了“玄学大师”余某,余某自称为“玄学高人”,可帮助林某改写命运。经余某算卦,得出林某运势不佳,需要购买玉牌、佛串、护身符等“改写命运”。后余某通过与林某的频繁交流,获取其更多信息,随着卦象被“命中”,林某更是对余某产生了浓厚的信任感。

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将近一年期间,余某以“改命”为由,陆续不断向林某收取办事礼金,包括算卦用品、路费等。期间余某以各种借口,向林某借款共计26万元。2023年10月,林某因经济周转困难向余某讨回借款,但余某均搪塞拒绝。后林某意识到自己被骗,随向警方报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前后骗取林某26万余元,并将骗取资金用于直播打赏、游戏充值、娱乐休闲等生活花销,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余某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主动向林某赔偿损失,并取得林某谅解。最终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被告余某退还赔偿剩余5万元。

(二)迷信“玄学”、不信“科学”朱某某与祝某系同学关系,朱某某通过虚构事实,称祝某系凶兽“穷奇”转世投胎为人,寿命不超过30岁,并称可通过“摆渡人”的方式为祝某破除邪恶。后以购买佛珠手串、茶叶等物品充当“宝物”售卖给祝某,向祝某索要财物。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朱某某骗取祝某人民币共计3.5万余元。后祝某意识到被骗,随向警方报案,案发后朱某某退赔祝某全部经济损失。

宿州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

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祝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惩处。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借款型诈骗”?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诈骗行为。民间借贷与借款型诈骗的共通点都具有“借款”表面特征,但其中仍有一部分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实质进行诈骗,区分两者的判断标准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诈骗行为人借款只是虚假的幌子,本质上并没有还款的意图,而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具有归还借款的主观意图,通常因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偿还;2.是否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行为人往往虚构借款用途,隐瞒真相和实际经济状况,导致被害人对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骗取财物,而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会如实告知借款用途和经济状况。3.借款后的实际用途、还款能力、还款状态等。诈骗行为人通常不考虑还款,通常将所骗取的资金进行挥霍,如将借款用于赌博等;而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具有还款的能力,合理使用借款。

(三)以“玄学”为交易目的合同效力认定王某为某珠宝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11月在其家中组织举办了场“易经风水高端私人聚会”,聚会内容为宣讲珠宝、玉石等具有转运招财功能的风水。赵某于当日参加了该聚会,并于11月3日在该珠宝文化公司购买了五块玉石,支付了一半价款10万元,另向王某出具余款10万元的借款欠条。后赵某知道自己被骗,玉石不具有改运的功能,遂找王某要求退款但被拒绝,故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王某、某珠宝文化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案涉合同无效。后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赵某有权要求王某、珠宝文化公司退货退款;王某及珠宝文化公司无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为人未因相对人及第三人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赵某因封建迷信对玉石功能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其与王某、珠宝文化公司达成的买卖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关于“玄学”的法律问题(一)“玄学”诈骗的立案标准及量刑“玄学”诈骗的立案标准通常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已明确知晓其行为将导致他人财物的非法转移,并对此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2.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通常行为人采取编造虚假事实或是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掩盖,营造出看似合理实则虚假的情境;3.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被害人因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影响,陷入与事实不符的错误认识状态,基于此错误认识,被害人作出交付财物的决定,从而遭受财产损失;4.诈骗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部分经济发达地区,金额标准不同)构成诈骗罪,应予以立案。利用封建迷信进行诈骗构成诈骗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网络算命”是否违法? 网络算命、卜卦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内容。”且根据《刑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网络占卜、算命不仅网络传销、网络欺诈等违法行为,在占卜算命过程中较容易获取受害人的基本信息,还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

案例链接:(2024)黑27民终74号 (2024)川13民终802号(2023)辽0921刑初12号(2022)鲁0685刑初118号(2021)内2221刑初407号(2021)皖1124刑初117号

不为“玄学”买单,崇尚科学、明辨是非,自觉抵制和摆脱封建迷信等愚昧落后观念。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