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的精神,结合学院建设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院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是学院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院教代会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教职工投身于本院的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本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院教代会在相关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校级院教代会和工会的指导。党总支对院教代会实行政治领导,确保院教代会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和按规定程序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院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院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学院工作报告、学院财务工作报告、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并通过本院提出的有关人事管理、岗位聘任和内部分配等办法、规定、制度、方案等,由院领导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并决定本院范围教职工福利的有关问题和院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与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开展对本院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对本院党政领导干部的自身建设进行监督。根据评议结果,对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建议校党政予以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民主评议工作必须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
第三章 院教代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院教代会任期与院工会相同,通常为三年。届内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应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事项须有应到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决定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正式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院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七条:院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本单位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其筹备小组由单位党、政、工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党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第八条:院教代会筹备组的工作任务
(一)按照民主程序拟定会议中心议题和议程,提出会议召开时间的建议等,报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二)进行代表资格审查,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推举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
(四)准备会议文件;
(五)征集提案,起草提案征集工作报告;
(六)负责会务、宣传工作。
(七)大会召开即作为大会组织组负责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院工会作为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大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素质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
(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代表的产生
(一)院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30%-50%;
(三)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的权力;
(三)有权对院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对院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院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院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并执行院教代会的决议,完成院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正确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认真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名额和条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
第五章 院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第十五条:院教代会行使权力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院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规划、方案、制度、办法及其他议案,均由学院提出并起草文件。文件草案形成前,学院党、政、工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二)大会召开前,应将拟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草案印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也可由工会小组专题会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院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补充、完善,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
(四)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一般程序是:被评议人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由各代表组组织代表对被评议人进行民主评议;向院教代会反馈评议结果,向上级党委、上级校教代会报告评议结果。民主评议工作应规范有序,严格评议标准,注意保守秘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教育工会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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