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
浙总工财字〔2015〕1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局)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体现工会经费为基层工会工作和会员服务的宗旨,根据省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精神,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制定本细则。
一、基层工会要督促建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并按照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上级工会40%的比例分成(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工会的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八不准”要求,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开展活动。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有关会议、培训、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公务接待及误餐补助等事项的支出标准及报销凭据要严格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教育活动、文艺会演、体育比赛、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竞技类活动的奖励,参照优秀公务员现行奖励标准,获得最高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每项不得超过8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应的递减,且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当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变动时,相关奖励标准同步调整。
四、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慰问品,全年慰问不得超过三次,用于慰问的支出总额不得超出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30%。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工会节日慰问品必须在工会经费中列支,行政经费不得弥补。
五、基层工会向会员发放生日慰问品时,应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每人每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300元。慰问方式可以向会员发放生日蛋糕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
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总工会
2015年1月21日扫码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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