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
教职工大病医疗“爱心”互助会章程的通知
浙商大办〔2015〕153号
校内各部门: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爱心”互助会章程》已经浙江工商大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
2015年6月1日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爱心”互助会章程
(2015年4月16 日经浙江工商大学第九届教代会暨第十一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我校教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减轻教职工本人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患重症大病时的医疗费用负担,建立互助、互济帮困体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特发起设立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互助会”系我校教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制的公益性群众组织。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入会通过本人所在学院(部门)分工会统一组织、集体参加。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医疗互助期限以公历年度一年为周期,自缴(续)互助会费次年的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
第二章 互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四条 互助基金采用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主要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每年缴纳的互助会费;
(二)学校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由学校每年根据需要确定,但不低于1:1)配套拨付的专项经费;
(三)接受校内外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互助会”会费由会员个人按年度缴纳,缴纳标准为每人每份50元/年,自愿多缴金额不限。互助基金不建立个人缴费帐户,个人缴纳的“互助会”会费不累积。
第六条 互助基金在校计财处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终公布账目,由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审计。
第三章 医疗互助内容
第七条 医疗互助期内,“互助会”会员本人或其18周岁以下子女,符合规定医疗互助内容,本人提出申请,可享受如下医疗互助补助(其中会员18周岁以下子女按照“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核定补助金额减半给付):
项目 |
医疗互助内容 |
互助补助标准 |
重大疾病补助 |
首次确诊罹患13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详见附注)或经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
一次性给付补助金1万元。 |
大额 医疗 费用 补助 |
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病种门诊)个人当年自理自费总额超过5000元的(以医疗机构收费收据为准,保障期内多次住院可累计),给予大额医疗补助。 |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超额累进计算(实行分段按比例计算): (1)人承担部分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至1万元部分的,为80%;(2)个人承担部分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的,为60%;(3)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上的,为50%;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
第八条 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可重复享受。每一医疗互助期内,“互助会”会员已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后,又符合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但两者累计最高给付限额2.5万元。
第九条 “互助会”会员在医疗互助期内,经确诊患有本办法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今后续会时不再享受同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但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新生其他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
第十条 医疗互助期满或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互助会”当期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四章 入(续)会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大病医疗互助期满(12月31日)前一个月内可办理次年度参会(新教工)、续会手续。参(续)会缴(续)会费工作由所在学院(部门)分工会负责统一办理收缴。如不续会,会员当期期满后大病医疗互助责任即告终止,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互助会”会员在医疗互助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辞职、辞退,不再是学校正式教职工的,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互助会”会员首次确诊罹患13种重大疾病或经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申请“重大疾病补助”,可于确诊后凭三甲及以上医院病理切片报告或诊断证明书,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分工会、校工会、校医院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直接给付本人重大疾病补助金;
第十四条 为便于统计、结算,与国家医保政策接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则上应于当期医疗互助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互助会”医疗互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爱心”互助会互助金申请表》(务需注明本人身份证号及社保卡卡号,否则不予受理);
(二)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病理切片报告或三甲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三)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复印件(记录);
(四)本医疗互助期内历次住院的收费凭据(需有本人身份证号及社保卡卡号);
(五)“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符合申领互助金条件的“互助会”会员应及时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的,最迟应在当期医疗互助期期满后的90天之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对申请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收到申领材料后,由校医院、工会负责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应及时予以告知申请会员。初核完成后,提交“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评审会议,按程序进行复核、调查、审批工作。在通过一定渠道公示期满后,按照“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核批的补助金额及时给付申请补助的会员。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十七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免除给付医疗互助金的责任,已发放的互助金,予以追回。
(一)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故意行为;
(二)未在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未经当地医保中心同意转院的医疗机构住院;
(三)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医疗行为;
(四)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五)经“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认定其他需追回已发放互助金行为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互助会”设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和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医院、工会负责人及五名分工会主席(每次会议前随机遴选)共十三人组成。“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是“互助会”的决策机构,总体负责提出修订互助会有关规定,审核、批准会员入会申请,审核互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审批补助对象及补助款项等工作,确保互助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合理。
第十九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具体负责受理、审核会员的互助补助申请,管理“互助会”经费,报告每年的互助基金收支情况,完成“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会及互助基金章程》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互助保障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一)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三)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补助范围内。
(四)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六)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七)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八)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九)急性或亚急性重型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争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十)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进食、更衣、步行、移动、洗澡、如厕)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进食、更衣、步行、移动、洗澡、如厕)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十三)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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