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规章 > 法律法规
教职工疗休养实施办法(浙商大办〔2015〕152号)
发布日期:2015-06-04 阅读: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

教职工疗休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商大办〔2015152

校内各部门: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疗休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浙江工商大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

201561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疗休养实施办法(试行)

20154 16 日经校第九届教代会暨第十一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疗休养活动以坚持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则,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与遵守财经纪律结合起来,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好教职工疗休养组织工作。

第三条  疗休养活动组织应以休养为主,以坚持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为目的,坚持身心健康一体化理念,把心理健康检查、心理素质训练纳入疗休养内容,实现健康管理与疗休养结合。活动也要丰富多采,可就地、就近适当安排参观学习,与教育教学、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让教师在休养的同时得到教育和提高。

第二章  疗休养对象

第四条  凡在学校工作满三年的在岗正式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均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活动(以下简称疗休养活动),活动组织可优先考虑以下人员:

(一)获校级以上各类先进模范人物;

(二)长期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一线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并取得良好业绩者或需通过疗休养恢复身心健康者;

(三)经各学院、部门推荐,校工会认定确需疗休养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每年参加疗休养的人数原则控制在学校教职工总数三分之一。

第三章  经费补助标准

第六条  教职工疗休养所需经费由学校补助和个人承担两部分组成。其中学校给予的经费补助标准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执行。主要用于疗休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凭据在学校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报。凡实际支付的费用超过学校规定补助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自理。

第七条  一个周期中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疗休养活动,只能享受一次补助,不得相互顶替或转让。

第八条  学校统一分期分批组织的各类先进模范人物和优秀教师代表(学术、管理骨干)疗休养活动的经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三年为一个实施周期。符合疗休养条件的教职工在一个实施周期内可有一次疗休养机会,由教职工根据本人意愿,按工会确定的年度疗休养计划选择具体的疗休养时间和目的地。教职工在一个实施周期内没有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其补助经费不保留到下一周期。

第十条  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由校工会和各二级分工会(部门工会小组)共同组织实施。校工会主要负责制订全校年度疗休养计划及相关制度、疗休养承办单位资质及费率招标、疗休养经费管理和各分工会疗休养工作的协调;各二级分工会(部门工会小组)主要负责疗休养工作的具体实施。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第十一条  各分工会于每年的4-5月提出本单位疗休养计划草案,报校工会审核备案;校工会在5-6月,根据各分工会的备案情况,统一制定学校当年度的疗休养计划,明确疗休养目的地、疗休养实施时间,限定名额、具体实施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疗休养具体的活动安排、校内协助单位和负责人等内容。并及时向全校教职工发布年度疗休养计划。

第十二条  教职工根据疗休养计划向各分工会提出休养申请,凡有申请到非本学院承办的休养目的地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解决。教职工个人未经批准在学校疗休养计划外自行组织的疗休养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在名额允许的情况下,可随带家属,家属的所有活动费用全额由个人自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教职工疗休养活动需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时间,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坚决杜绝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和发放钱物。

第十四条  疗休养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为教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的服务,不得以疗休养为名组织疲劳拉练式旅游或公款旅游。每批疗休养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在省内,并应当充分利用各地工人疗休养院和教师疗休养基地等场所。

第十五条  疗休养活动要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如需委托社会机构和单位代为组织,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机构或单位组织开展,及时签订相关合同。同时必须为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办理具有一定抵抗风险人身安全商业保险。

第十六条  疗休养活动要加强组织观念,疗休养期间需服从领队安排,不随便离团,如有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团,或不随团返回而提前结束疗休养活动的,事前须向领队办理离团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团,按已享受一次休养处理,费用一律按实际结算,结余不退,超支自理。

第十七条  疗休养期间,在行程许可前提下,教职工可根据疗休养活动安排和个人意愿到目的地周边的景点参观考察,景点门票和娱乐活动的费用由疗休养人员本人自理。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71日起实施。
上一条: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7-05-03
下一条: “爱心”互助会章程(浙商大办〔2015〕153号) 2015-06-04
银行账号和社会信用代码
账号名称:中国教育工会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  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
银行帐号:1202026209900112505  社会信用代码:81330000724538949J

扫码关注我们

版权所有 ©2018 浙江工商大学工会委员会 All Right Reserver.
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 联系电话:(86)571-28877161
浙ICP备05073962号 浙公网安备33011802000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