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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浙商大党〔2015〕20号)
发布日期:2015-05-15 阅读:
 

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商大党〔201520

 

 

校内各部门: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已经浙江工商大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

2015515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5416日经校第九届教代会暨第十一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学校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党委重视并把握教代会正确的政治方向,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待遇、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以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九条 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对待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督促职能部门执行大会决议,落实代表提案。

第十条  教代会对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建议;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对经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比例按全校教职工人数的10%15%确定。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系(所)、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人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学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实际情况,教代会代表与工代会代表实行互任制。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应当罢免或撤换。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任期内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部门所在代表团。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并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

(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部分非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负责人、中层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与工代会实行两会合一;届期三年,期满召开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商议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教代会文件一般应在大会召开三日前送达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三)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

(四)听取各代表团(组)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

(五)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以学院、部门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学院、部门工会可以联合组团),由各代表团代表推选产生正、副团长各一人。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教代会开会期间:征集代表提案;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认真汇总代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征得大会主席团同意,选派本代表团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学院、部门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部门制订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代表提案的措施;主动联系代表和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组织本代表团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接受并努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执行委员会组成人员需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

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

(二)代为履行教代会职权情况向教代会报告,提请追认和表决;

(三)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四)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六)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权益保障工作、教学科研工作、“三育人”工作、提案工作、福利工作等专门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由校教代会筹委会提出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人选名单,经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将教代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重视谋划确定教代会的人事安排,协调处理好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为教代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行政要大力支持教代会工作,通过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代表听证会、校长定期听取代表意见等方式,建立健全学校行政与教代会的沟通协商机制;为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为教代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时间保障;加强“教工之家”等阵地建设。对于根据教代会职权规定和教代会议题需要提供的审议材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提供。

第三十四条  加强教代会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把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教代会工作人员和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把工会干部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之中。

第三十五条  加强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选举制、教代会年会制、预报告制、报告制,探索建立代表任期制,通过代表的提案、巡查、听证等方式形成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行权利义务的活动机制。建立审议通过学校重大事项和与教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无记名票决制,完善教代会民主评议制度,形成教代会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教代会工作的探索创新,建立教代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不断推进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各学院、部门教职工参与所在学院或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各学院或部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颁发实施。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 第十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三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第一号公告 2020-05-18
下一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职责 20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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