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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大会制度(试行)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9 阅读:

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文件


                              

      

浙商大马克思学院〔201010


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印发

教职工大会制度(试行)的通知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试行)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浙商大党〔200939号)中关于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指导精神,马克思主义学院目前不具备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件,特制定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二条  教职工大会应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在业务上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校工会委员会指导。

第三条  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职工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院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以及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并通过有关本单位聘任、考核、奖惩、分配改革的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所通过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并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部署下,结合学校的年终或届中考核,组织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监督,提出奖励或罢免的建议;积极推进院(室、办、中心)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的正确决策和领导,协助领导开展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院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对规定由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均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对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组织落实,对单位的重要问题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教职工大会通报情况。

第七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对本单位工作进行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二)模范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积极投身教育改革,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踊跃参加教职工大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职工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大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遇重大事项,经单位党、政、工负责人会议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须征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会议表决倡导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设大会常设工作小组,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及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讨论审议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筹备届中会议;履行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但对于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常设工作小组成员由本院党政领导、分工会主席、各小组组长和其他教职工组成,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经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学校和本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经大会常设工作小组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审查立案、落实办理、结果反馈和提案工作报告;督促检查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  分工会在教职工大会召开前两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和填写预报告表;闭会后两周内将大会报告表和会议召开的书面材料、电子文档各一份交校工会备案。

第四章  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十四条  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党组织领导下进行,由大会常设工作小组负责筹备。筹备工作小组成员由党政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组成,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具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征集提案。

(三)做好有关沟通工作,会前就有关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五条  会议由大会常设工作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应有单位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院务公开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和本次大会的中心议题。组织教职工分组讨论,安排分组讨论汇报或大会发言。形成表决通过的决议。大会闭幕后,宣传大会精神,执行大会决议,处理教职工提案。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院党政联系扩大会(包括各(室、办、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span style='mso-ignore:vglayout;;z-index:3;margin-left:-1px;margin-top:37px;width:592px;height:2px'主题词:教代会  工会  制度  通知

span style='mso-ignore:vglayout;;z-index:4;left:0px;margin-left:-2px;margin-top:40px;width:592px; height:2px'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办公室 2010年1月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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