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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大办〔2008〕322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
校内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校内争议裁决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工商大学校内争议裁决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依法治校工作,公正及时地处理学校内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争议裁决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和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为依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
(二)当事人在校内争议裁决中的地位平等;
(三)裁决委员会独立进行裁决,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四)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委员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申请校内裁决或申诉。
第三条 教职工与学校所属部门之间发生的以下争议,适用本办法申请裁决:
(一)在教职工职称、科研项目以及评优、评奖的申报或推荐程序中发生的争议;
(二)行政奖惩中发生的争议;
(三)教职工因不服学校所属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决定而形成的其他争议。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裁决办法:
(一)属于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争议;
(二)属于违纪、违法控告和信访的事项;
(三)属于纯党务工作方面的事项;
(四)经学校专门学术机构或评审机构已评审的事项,以及经学校向校外专门学术机构或评审机构送评的事项;
(五)学校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教职工与学校所属部门下属的系、科(室)、研究所等机构之间的争议(该争议应由争议事项所在的学校所属部门先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第五条 凡本办法所涉可申请裁决事项的校内在职教职工,认为相关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作为申请人向学校裁决委员会申请校内争议裁决。
第六条 对申请人申请裁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部门为校内争议裁决的被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不得以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为被申请人提出校内争议裁决申请。
第八条 校内争议裁决委员会会议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出席,被申请人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出席。
第三章 裁决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校内争议裁决委员会(简称裁决委员会),负责对校内争议的裁决。
裁决委员会以裁决委员会会议的方式进行裁决活动。
第十条 裁决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每次裁决确定一届裁决委员会,每届裁决委员会至每次裁决所受理的所有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决定后自然终止。
每届裁决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本届裁决委员会的工作。裁决委员会主任由秘书处提名,裁决委员会确认。
第十一条 裁决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负责裁决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处理有关问题。秘书处人员根据需要由学校确定。
第十二条 裁决委员会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校内争议裁决申请;
(二)安排裁决委员会会议;
(三)确定裁决委员会成员;
(四)通知裁决委员会成员及申请人;
(五)送达有关裁决文书;
(六)办理对外委托鉴定;
(七)负责聘请校外专家作为裁决委员会成员;
(八)负责裁决委员会成员库的管理;
(九)负责裁决委员会的档案管理;
(十)应由秘书处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裁决委员会由7-9名成员组织,裁决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单数,具体人数由秘书处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裁决委员会成员库,其成员采用裁决委员会秘书处确定和教职工个人申请两种方式产生。
裁决委员会秘书处应从学校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副处级以上的管理人员中确定裁决委员会成员库成员;学校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副处级以上的管理人员可以向裁决委员会秘书处申请成为裁决委员会成员库成员。
第十五条 每届裁决委员会成员中,工会、纪监部门负责人及校法律顾问为固定成员,其余成员在每届裁决委员会组成前,由秘书处从裁决委员会成员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 秘书处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裁决委员会成员。
裁决委员会秘书处通过随机抽取确定成员后,应与被抽中的成员联系,如被抽中的成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参与裁决委员会裁决的,应重新抽取。
抽中的成员为被申请人负责人或者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重新抽取。
第十七条 申请裁决事项因涉及专业问题需聘请校外相关专家参与裁决的,由秘书长和裁决委员会的固定成员讨论后决定是否聘请。如决定聘请校外专家的,由秘书处负责聘请1-2名校外专家作为裁决委员会成员参与裁决。
第四章 裁决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学校在职教职工因与学校所属部门间发生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争议,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裁决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裁决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裁决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的裁决申请书一式三份。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职务或职称、所在部门、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部门名称;
(三)申请裁决的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裁决委员会秘书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裁决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裁决委员会秘书处认为裁决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后,并于裁决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答辩书。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程序的进行。
第五章 裁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裁决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处理已经受理的裁决申请,并进行裁决。
第二十二条 裁决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秘书处确定。如当月无裁决申请,则不召开裁决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每月裁决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由秘书处在学校内网上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裁决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申请裁决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每月裁决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秘书处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会议的时间、地点、裁决委员会成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按秘书处的通知,按时出席裁决委员会会议。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裁决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裁决申请,以后不得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再申请校内裁决或申诉。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裁决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答辩,不影响裁决委员会的裁决。
第二十六条 裁决委员会会议允许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旁听。旁听人员应遵守旁听纪律。
第二十七条 裁决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按照裁决委员会主任的安排,分别到场陈述申请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和答辩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权向裁决委员会提交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说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权请证人到场陈述证言。
提交的证据和证人的陈述均应实事求是,不得提交伪证或作伪证。
第二十九条 裁决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裁决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第三十条 裁决委员会可以就申请人申请裁决事项有关事实向申请和被申请人进行提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如实回答裁决委员会的提问。
第三十一条 裁决委员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查阅与申请裁决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裁决委员会及其成员对调查申请裁决事项中涉及的有关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 裁决委员会对涉及学术等专业性问题的申请裁决事项,可以委托校外专家进行学术方面的鉴定。
第三十三条 裁决委员会对申请裁决事项,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陈述,并结合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讨论。
第三十四条 裁决委员会书记员应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裁决委员会会议上的陈述、发表的质证意见,裁决委员会的讨论意见分别作成笔录。
第三十五条 裁决委员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同意票数超过裁决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的方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 裁决委员会可以当场进行表决,也可以在裁决委员会会议后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表决。
裁决委员会决定是在裁决委员会会议后作出的,应当在裁决委员会会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裁决委员会对申请裁决事项作出的决定采用决定书形式,决定书加盖校裁决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八条 裁决委员会的决定书由秘书处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申请校内裁决或申诉。
除学校会议决定变更或撤销决定书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执行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裁决委员会受理裁决申请后到作出裁决前,可以主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自愿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裁决委员会不另行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和解的,申请人应向裁决委员会秘书处撤回裁决申请。
第四十二条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裁决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裁决决定。
第四十三条 在申请人申请裁决后,裁决委员会作出裁决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裁决申请。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秘书处应予准许,并将该情况通知被申请人和裁决委员会。
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应向秘书处递交书面撤回申请。
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后,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校内裁决或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所属部门是指学校所属的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
本办法所称学校会议是指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会议。
本办法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党政正、副职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内争议裁决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争议 裁决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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